【本期案例】
在深圳打工的小张,前不久被同事借走了2万块钱。本来以为是关系不错的同事关系,危难时刻救救急也没什么,反正也是会还的嘛。结果,本来约好的一个月后还钱,到时间了却无声无息。小张想着马上催不大好,过两天说不定对方就记起来了。可是,半个月过去了,同事还是静静。
这时候,小张终于忍不住,在微信上联系了该同事。
同事表示不日将离职,近期手头依旧很紧,希望小张再给一个月期限。说完没两天,这位同事就离职了。
小张有点慌,人都走了,该不会自己要开启长期的讨债之路吧。这可咋整,2万块钱,都是通过微信联系、转账的,没签欠条,万一这人跑了,自己不就亏大了吗!
没有签欠条、借款证明等,采用微信上与公司同事的聊天记录,就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吗?
答案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公众传递信息的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即使到了今天,也一直处于急速变化中。随着社交工具的更新迭代,我们与外界联系的痕迹,不再只是古早时的纸和笔。
现如今,在司法实践中,QQ、微信记录作为网上聊天记录的一种,属于存储在网络上的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有网友甚至戏言:“你发的每个表情包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但是,什么记录都可以吗?当然不是,事实上,微信记录的证明力很有限,这里面需要满足2个前提——
①真实性,即需要能证明微信上的聊天对象,就是当事人双方。
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有效证明该聊天对象就是当事人,那么此项证据在法律上就与事件本身没有关联。对当事人的微信身份确认,目前主要有四个方法: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朋友圈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提供调查协助。
②完整性,即微信记录需要与其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微信聊天记录是一种片段式的记录,如果保存的部分不完整,就有存在断章取义的可能性,法庭是不予采纳的。因此作为电子证据,微信记录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且最好是能保存原始记录,像我们平时经常操作的截屏,在法律上是无法证实其真实性的,反而是相关的转账记录、重要对话、语音视频等要注意保留。
微信不是实名制,很多信息是可以造假的。因此在选取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律证据时,还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以提供最真实有效的信息,为自己争取应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