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9月19日 中新网)
眼下,随着一年一度的“国庆”和“中秋”双节临近,“节假日加班费”这一话题又引发热议。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节假日如何发放加班费是有法可依,有据可遵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员工的节假日加班费依旧是“纸上福利”。有的用人单位以效益不景气为由拒绝发放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玩起了“躲猫猫”游戏,能拖则拖,能躲则躲。
那么,如何避免节假日加班费沦为“纸上福利”呢?笔者以为,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有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众所周知,单位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每一位员工的辛勤努力和付出,善待员工就是善待自己,只有做到“留人留心”,既按时足月发放工资,又按规定发放加班费,员工才能尽心尽力为用人单位服务。另一方面,劳动部门应为员工“撑腰”,要通过精准发力,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和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给每一位加班的员工发放加班费。唯有如此,员工们的节假日加班费才不会沦为“纸上福利”。(叶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