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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四类人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你是其中一员吗? 热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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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该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该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该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法执行。


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却有这么五类人,虽然付出了劳动力,也获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但他们,却游离在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屏之外……


1、保姆


保姆从业者蔡阿姨:“我是通过老乡介绍,去到张家当保姆的,搞搞卫生、做做饭,但有时候事情多,经常要干到超时,甚至周末也叫我去,那我就要加班费呀!可是没人管这事,律师说起诉了也没用。”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这些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在家政行业中,存在着许多以个人雇佣保姆的情况,而个人,是无法形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


2、学生兼职


大学生小关:“我从大一开始,就在一家寄膳中心兼职当英语老师,后来就因为拖欠工资发生了纠纷嘛,但是去申请劳动仲裁、去诉讼,都不行,因为【劳动关系】不成立,最后赔偿也拿不到。”


小关虽然年满16周岁,已经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年龄,但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假期进行打工挣钱,并不被视为就业,不仅无法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拖欠工资时,也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的受理范围。


3、退休返聘


某企业财务总监老许:“我今年68岁,本来退休可以去享受生活了,但因为公司需要,就被返聘继续管理财务这一块。结果,上次人事跟我开玩笑,说给我加班费、带薪年假,是老板好心,本来可以不给的,我就很懵……”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劳动合同终止。退休返聘的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要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此,退休返聘的员工,如果要求享受加班工资和年休假,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4、协议承包人


施工队队长小刘:“我们是搞室外施工的,一般就靠各种熟人拉项目,之前也遇到过谈好了合作,开工了,但中途却一直拖欠我们工钱,最后收到钱乐,但就很坎坷,因为合同什么的都没签,人家不认。”


承包工程、街道打扫、河道维护等工作签订的相关协议,这种不属于劳动合同,这是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综上,未签订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只能自认倒霉?


当然不是!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包括了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由此可见,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与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因此,以上四种职业,如果出现纠纷,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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