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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等来续签合同,却误踩这些雷区... 热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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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找到了自己还合心意的、又刚好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最期待的事情莫过于听到自己可以转正、续签合同这回事了。

的确,能收到续签合同,就相当于过了第一阶段的考核阶段,这也是对个人工作能力的一种认可。
虽然收到合同续签是一件好事,但是由于种种不可说的原因,合同续签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雷区的。
今天,咱们就来排一排雷。

(一)“续签的同时可开始计算新一轮的试用期”
警惕:这是法律上绝对没有的说法。
1、合同续签必须是在试用期结束的基础上。而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试用期的长短根据合同的签订时间而相应决定。即若是签订的是1年的劳动合同,则试用期规定可在1—3个月期间;若是3年的劳动合同,则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结束之后,提出延长试用期的规定,这同样是违反了《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所以,如果你遇到了这种续签合同的时候让重新开始计算新一轮试用期的,一定要小心了。

(二)“合同续签等到试用期结束后一年以后才签订,签订时下方的日期居然还是倒退的”
警惕:合同续签日期倒退的,是可以提出“双倍工资”赔偿这一说法的。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律上承认的合同,是要自成立时才能生效。倒签的合同日期,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溯及力。同时,企业还需承担一定的相对的法律责任。
2、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用人单位在员工用工之日起算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合法向企业用人单位索偿这段时间内每月2倍的工资赔偿。”
对此,那些曾经在后台咨询关于“双倍工资”赔偿的劳动者们,你们心里有数了吗?


对于已经转正后一段时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有些则可能会遇见这些情况:

(三)“续签合同时出现了诸如‘按照事先约定’的说法”
警惕:所谓合同续签,是在原有劳动合同期截止,合同终止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显示,“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时,即劳动合同终止”。此时,即使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应是双方的重新协商。
2、有的用人单位会在没有和劳动者协商的基础上,直接甩出一份和之前一样的劳动合同,同时却告知劳动者工作量会脚之前增加。
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显示,“劳动合同的续签应当包含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期限、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内容”。
因此,如果续签时遇到用人单位说的“按照之前约定”的情况,那么,就要警惕了。
一样的薪资,不一样的工作量,然而却在合同上没有显示。这在法律上,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的续签,既要喜于上司对自己的肯定,但同时也要小心因人的本性而暴露的合同雷区。尊重对方的同时,肯定自己、也要保护好自己,这也是我们大家都要学会的一个职场生存之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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